近日德州市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以细颗粒物等季度平均浓度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考核数据将采用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每月通报,每季结算。各县(市、区)将设立生态补偿资金专户,市生态补偿奖金和环境违法扣分收益还将作为年终奖,奖励年度考核成绩前五名的县(市、区)。这是9月10日记者从市环保局了解到的。
德州市制定的生态补偿办法,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以各县(市、区)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季度平均浓度为考核指标,建立起了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以上四类污染物考核权重分别为60%、15%、15%、10%,其考核对象为全市13个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对辖区内环境空气质量达不到二级标准且连续2个月考核排名列全市末位的县(市、区),由市环保局会同市监察局约谈该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分管负责人;约谈1个月后仍然名列全市末位的,还将约谈主要负责人,并在全市通报批评。
据了解,去年8月份,德州市中心城区空气质量专题会议召开后,市蓝天工程领导小组统一协调,“三区”及市环保、住建、城管执法、交通、公用事业、商务、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对建筑扬尘、道路扬尘、烧烤油烟、机动车尾气污染和重点企业等进行了集中整治,使得德州市空气质量在全省排名逐月上升。今年二季度,全省12个市因环境空气质量同比改善获得省级财政给予的生态补偿资金,其中,德州市获得的补偿资金最多,为30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