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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止养老保险基金流失的建议

作者:吕熙  来源:京畿问政  查看:5687
    众所周知,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险基金,主要是靠企业单位和个人缴费构成,部分缺口由国家财政转移支付补充完成,而如何管理好养老保险基金,防止养老保险基金流失是摆在中共党委和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以及每个‘社保人’面前必须思考的问题。

  一、问题及原因分析

  据调研,就目前的养老保险制度导致基金流失的途径较多,概括起来应该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由于档案管理不规范,致使在档案管理上弄虚作假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导致基金流失。做假档案或者改档案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现象在部分地区蔚然成风;有的是单位行为,有的是违法利益团伙行为,也有的是个人行为。具体表现在一是企业管理人员指使劳资经办人员对本企业职工的档案进行人为的修改和调整,即没有从事过特殊工种的改成了特殊工种或者从事过特殊工种但后来工作岗位进行了调整,其从事特殊工种年限不够的,给改成了符合国家规定年限,即:从事国家特殊工种行业文件目录规定的有毒有害、高温井下和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达到国家规定8、9、10年的;二是企业的劳资经办人员和职工合谋而为;三是职工个人通过某些利益团体篡改职工个人档案而为。这一现象可以说是履禁不止,早在90年代中期至2000年末,企业为了甩掉“包袱”有企业领导指使劳资人员改的,也有职工本人主动找到企业劳资人员改的,还有的和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的,自己将档案提出来并动手改的。目的就一个,为了眼前即得利益,无视法律法规不择手段办理提前退休。第二,个别人利用政策,钻政策的空子办理提前退休导致基金流失。这主要体现在因病退休问题上。办理当事人利用政策,想方设法托关系找熟人以达到办理提前退休的目的。第三,应参保未参保的导致基金流失。第四,少缴瞒缴导致基金流失的。第六,特殊待遇津贴政策执行不到位,不严谨导致基金流失的等等。

  二、建议及对策

  (一)国家出台更符合我国国情的政策制度。

  1.全国人大应对国发〔1978〕104号文件进行修改或废止。1978年5月24日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有非常大的局限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以及经济的突飞猛进,新兴行业和工种的不断涌现,而由于审批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格太高,受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制约。不修改或废止已经无法打破目前的格局,为此作为国家层面应该行动起来,制定出更符合我国国情具有权威性的法律框架性的政策文件。既要考虑发展经济和改革开放的关系同时也要考虑到政策、规定与现实中的问题和矛盾。只有这样设计出来的政策才可以更加切合实际,解决目前存在的各种问题和矛盾。

  2.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有关部委应着力对当前可能导致基金流失的问题拿出具有权威性的政策规定和办法。比如政策性提前退休问题;档案管理的问题;特殊工种管理的问题;应参保未参保的问题;少缴瞒缴的问题;特殊待遇津贴的问题。

  (二)加强政策的清理和完善。

  首先是政策性提前退休政策问题,就目前从国家层面纳入政策性提前退休政策已基本结束,可有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特批的行为仍在继续。比如旧城改造,环保搬迁,国企破产关闭等,为此应当从国家层面予以强制废止各省市人民政府的特批行为。其次是对特殊工种的有关政策应该立马调整。建议:一是取消特殊工种提前5年退休的政策;因为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生产环境的不断变化,应将一些特种行业的特殊工种归到企业从实际待遇上进行调整,按照劳动合同法用工自主和参加工作自由的原则,不应该把从事了对身体有害的工种归到基金来承担,因为基金是全体参加养老保险人和企业、国家三方共同的钱,如果不改变这一现象对未从事过特殊工种的参保人有失公平;同时应从法律角度对企业的生产工作环境进行强制性的改善,使其对职工由于工作而对职工身体的危害降到最低。二是改变特殊工种退休待遇分发制度,也就是采取企业和基金共同承担,对擅自离开企业的人员不得享受提前退休。即:对应国家制定的特殊工种行业文件目录进行重新检测,对生产和工作环境已经改变了的,对人体不再构成伤害的,应该取消;第二,建议如果不可以取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则以省(直辖市)为单位按照从事了对有害身体的、并符合国家规定8、9、10年限的、按现行政策可以享受提前退休的,从退休金支付上进行政策性调整。即:提前5年退休的,则由基金支付20%,剩下的80%由企业支付;提前4年退休的,则由基金支付40%,剩下的60%由企业支付;提前3年退休的,则由基金支付60%,剩下的40%由企业支付;提前2年退休的,则由基金支付80%,剩下的20%由企业支付;提前1年和不提前的由基金100%的支付。对过去已经关、停、并、转的国有企业分流下岗的失业人员和因其他原因被国企解除了劳动关系的人员,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又符合国家规定8、9、10年限的职工,本人愿意办理提前退休的其支付办法和标准可由各省(直辖市)在锁定企业和人员的前提下自行出台确定支付政策,资金渠道由各地方政府自筹解决。这样就把目前一些想通过不规范和违法手段办理提前退休的问题可以完全堵住,也大大的减少了基金的流失。

  (三)加大档案的管理力度。

  尤其是从国家层面要出台上位法,要有法律效力的政策。这样各省(直辖市)才可能出台具体的办法,比如对现有的档案进行审定扫描存档,成立专门的档案管理权威机构,建立职工年度管理明细档案。只有这样才可以真正把档案管好,有效防止不法人员钻空子,控制基金的流失。

  (四)强化基金使用管理的审计力度。

  国家审计部门,包括各省(直辖市)的审计厅(局)应该加大对各省(直辖市)对基金管理情况的审计力度,对看似“合法”的违反规定行为要坚决制止和打击,出现一起就严肃处理一起。比如:一是通报,追究主要领导责任,情况严重的予以免职,涉嫌违法的应该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是从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上有所动作,并予以一点比例的处罚。只有这样方可有效遏止地方政府看似合法的人为造成基金的流失。

  (五)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管控,防止流失。

  管控就是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加以控制的办法。有了上位法,以各省(直辖市)为统筹单位的人民政府就有管控基金流失的具体政策、措施和办法。对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中央要有政策,更要规范政策,尤其是要有统一的政策,特别是缴费标准,待遇的计发,防止因为政策原因不能解决,出现政策真空。对少缴瞒缴问题,应加大处罚力度,尤其对职工利益构成损害的企业又不主动按照现有政策纠正的。对特殊贡献的待遇问题,建议取消。因为从国家层面上已经对这部分群体给了待遇,就不应该在基金上再作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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