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略的落实,关键在于法治政府评价指标的撷取,要以行政权运行过程为主线选定。这是因为,行政权的运行过程,构成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轴;行政法对行政权力的规范,是通过对行政过程的调整实现的。
权力是行政过程的核心要素;离开了权力,行政过程将不复存在。所以,对行政权力的规束和制约一直是行政法制建设的主旨。这种约束大多指向两个方面:其一,适度性。在主体自觉、社会自治、市场竞争等力量都不足以有效调节社会矛盾时,政府的干预是必要的;但在上述因素能够发挥作用、解决社会问题时,政府的干预就是不必要的。因此,应该建立政府与社会、市场的良性互动机制,从而形成有效调节社会矛盾的系统机制。其二,有限性。应通过程序制度、救济制度、监督制度的建立,实现公民权利对行政权力的制约,以及其他公共权力对行政权力的有效制约和监督。从约束和制约权力的角度看,适度性和监督性也是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
因此,建立法治政府评价体系刻不容缓,建议从以下十大维度入手:
1、从人民主权角度看,依法行政的政府应当是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原则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基础,法治政府首先应当是依法行政的政府。这是因为,法律规范是行政权运行过程的逻辑起点,行政权力来源于人民、来源于反映人民意志的法律,而不是来自于政府本身,在行政过程中并不存在行政权力的自洽逻辑。“良好”的法律是对人民意志的集中反映,政府在行政过程中必须执行法律的规定,并努力追寻法律背后的人民意旨;同时,基于弥补成文法的滞后、僵化等局限性,政府还应最大程度地保障和实现行政过程的公民参与。
2、从行政组织的系统性角度看,法治政府应当是统一政府。行政组织作为行政权力的承载主体,只能以行政目标、公共利益作为行为方向,而不允许“权为己所用,利为己所谋”。任何行政组织都不是单个的点,而是统一于人民、法律之下的政府系统,必须有全局性和贯通性。
3、从政府与社会关系角度来理解,依法行政的政府应当是适度政府。国家和政府的存在只在于解决社会成员不能独力解决的问题,而对于能够通过社会自治和市场竞争解决的问题,国家和政府当然不应该干预。
4、从权力应受制约角度来理解,依法行政的政府应当是有限政府。不受制约的权力无异于洪水猛兽。可以说,从古典法治主义强调“行政权应受立法权的事前约束和司法权的事后监督”,到近代行政程序法建立的“通过程序性权利的行使形成对行政权行使过程的事中监督”,政府权力的有限性一直是行政法治的首要追求。
5、从法的安定性角度来理解,依法行政的政府应当是信用政府。法治比较人治的优势之处就在于,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是既定的、公开的行为规范,从而使得人们对于社会关系的发生发展具有了预见性和期待性;作为社会核心权威的政府行为,当然也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因而,政府必须避免朝令夕改、反复无常,应当信守承诺、始终如一。
6、从知情权实现角度来理解,依法行政的政府应当是开放政府。人民作为主权者,有权利知道他们的代表和代理人“正在做什么、已经做了什么以及为什么这么做”。无论是主动发布、还是应请求而公布相应的行政信息,行政过程都应当是透明的、开放的、保障利害关系人充分参与的。
7、从政府职能定位角度来理解,依法行政的政府应当是服务政府。基于政府与公民的关系是手段与目关系的古典法治观念,政府行使公共权力是否适当的基本标准,就是作为主权者的人民是否满意。20世纪中后期席卷全球的公共行政改革浪潮的核心理念,也是强调政府应确立一种“顾客至上”的服务意识、提升行政服务,以适应市场化的社会需求。
8、从权责统一角度来理解,依法行政的政府应当是责任政府。政府接受人民的委托行使行政权力,人民则按照法定程序对政府及其公职人员行使权力的行为予以监督,对其违法、不当行为依法追究责任;人民追究政府责任的机制,既包括授权其他公权力主体对行政过程予以监督,也包括授权公民和社会团体以诉权启动救济程序。
9、从高效便民的角度理解,依法行政的政府应当是效能政府。在目标价值不变的前提下,效率和效益就成为衡量政府服务水平的两个坐标。“效率是行政权的生命,没有基本的行政效率,就不可能实现行政权维护社会所需要的基本秩序的功能”;效益则强调的是,用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这要求政府用最低廉的成本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和公民权益的最大彰显。
10、从避免偏私角度来理解,依法行政的政府应当是廉洁政府。由于人性中有自利的倾向,由人所组成的政府组织同样有追求自身官僚利益的内在驱动力;但是,法治行政的基本要求是“权为民所受、利为民所谋”,政府在行政过程中必须避免“自利执法”、避免偏私,做到利益无涉。从根本上看,廉洁是政府及其正当性的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