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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言献策

关于加强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管理的建议

时间:2014-11-21 16:36:29  作者:刘彦  来源:京畿问政  查看:5642  评论:0
内容摘要:流浪乞讨行为是社会底层人员的一种特殊生存方式,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流浪乞讨现象更为普遍,尤其是随着近年来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火车站、汽车站、公园、酒店商场门口以及主要道路交通十字路口成为流浪人员密集区域。同时,流浪乞丐呈现出职业化、低龄化现象,部...
    流浪乞讨行为是社会底层人员的一种特殊生存方式,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流浪乞讨现象更为普遍,尤其是随着近年来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火车站、汽车站、公园、酒店商场门口以及主要道路交通十字路口成为流浪人员密集区域。同时,流浪乞丐呈现出职业化、低龄化现象,部分不法分子利用和操控年幼和残疾人乞讨谋利,影响到社会稳定和城市管理,已成为困扰各级政府的突出社会问题。

  2003年8月1日,《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替代《收容遣送办法》。《救助管理办法》的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较好地发挥了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帮扶作用。但是,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疏漏、救助经费短缺等原因,流浪乞讨人员数量并未因新办法的出台而大幅减少,而在某些地区还存在上升势头。

  从国内外实践看,要解决流浪乞讨人员问题,必须加快完善我国救助管理制度。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1.清晰界定救助对象。通过国家或地方立法界定流浪乞讨人员身份,并把外出偶然遇到突发性事件,不能自行解决的危难群众纳入救助对象。

  2.推动救助工作规范化。提高专业队伍人员素质,加大救助管理干部和相关人员的培训力度。建立民政部门之间的联络沟通制度,整合部门资源,实现资源利用的最优化。明确民政部门内部与其它相关部门的分工和责任制度。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严禁相关部门以任何借口拒收。

  3.实施分类救助。对“职业乞丐”,要探索建立公共劳动形式救助体系,由政府开辟和提供一些针对乞讨人员的劳动岗位和公共劳动机会,引导、劝导乞讨人员走上自食其力的道路,放弃乞讨;对儿童和残疾人,要加强保护,送往救助站接受救助,给予临时性安置,并与其家人取得联系,保证他们安全返家;对重大疾病乞讨人员,要加强部门协调,及时进行救治,妥善安置。

  4.治理乞丐犯罪团伙。加强立法,对恶意操纵妇女儿童的人员,加大对其处罚力度。公安部门要深入挖掘和查处“黑势力”根源,对操纵人员进行严厉惩处。

  5.落实救助经费。救助管理经费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通过开展社会捐助活动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科学合理测算救助对象基本生活定额标准,结合常年救助人数,核定专项救助经费。按照单位定员定额标准核定救助管理站基本支出,保障救助管理站工资福利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加大救助管理站设备设施建设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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