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金融包括小额信贷及微型金融,但又超越了这种以零散金融服务机构为主的模式,强调以小额信贷为核心,建立一个完整的金融体系,并提供储蓄存款、商业保险、理财产品、养老金融等全功能金融服务。根据2012年国际扶贫咨询协商组织和世界微型金融日内瓦论坛中国普惠金融工作组共同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普惠金融状况》,自2005年推出新的金融政策和监管措施以来,我国的普惠金融状况出现显著改善,普惠金融总体水平有所提高,但对商业银行该领域服务方面依然存在很大的改善空间,尤其是针对低收入人群和小微企业开展的金融服务。
小额信贷是构建普惠金融体系的核心因素。我国小额信贷由政府机构、金融机构和民间组织以多种形式进行配置组合,根据孟加拉格莱珉银行模式,并结合我国实际状况开展起来的。国际标准一般认为,小额贷款单笔放贷额度应不高于本国或本地区人均GDP/GNI的2.5倍的标准,那么我国小额信贷单笔贷款额就不应超过7到8万元人民币。然而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实际平均贷款额约在70到80万元,其中有的单笔贷款额超过百万,甚至千万,显然这已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小额贷款,而是小企业贷款,造成普惠金融服务导向与现实情况的错位。
经过较长时间的探索,我国的小额信贷取得了较快发展,但离普惠金融体系的要求和标准仍有差距,究其原因,主要是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法律法规和政策环境不健全。尽管针对小额贷款机构,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文件,这些文件均未提升到法律层面;为了避免系统性金融风险,央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公众存款,缺乏制度性融资渠道,由于法律地位问题又无法享受相关金融优惠政策,后续资金匮乏;而监管方面,国家对小额贷款机构,尤其是非政府的小额贷款机构实行非审慎监管,大部分地区将监管任务交给县级人民银行,缺乏相应的专业人才和完善的监管措施,出现监管盲区。
二是金融基础设施和相关服务不完善。我国金融结算体系存在支付手段落后、结算网点少、结算手段单一和清算滞后等;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缓慢,由于存量信息不完全、技术水平落后等原因,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个人和中小企业征信体系,金融机构难以全面掌握用户和企业的信用情况。市场缺乏根深蒂固的信用意识,金融机构缺乏有效控制信用风险的手段,导致了大量不良贷款;缺乏大量金融服务支持其发展,我国技术支持服务系统和网络支持系统等在农村金融中的应用相对较少,评级机构服务缺位。
三是金融供给主体有待多元化,扶持型小额信贷被忽视。普惠金融的需求主体有贫困人群、农民、中小企业、城市中低收入者和创业者,需求主体多样化决定了供给主体也将呈现出多样化。虽然目前我国小额信贷的供给主体有政策性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等,逐步形成了小额信贷的供给机构多元化,供给渠道多样化的局面,但像抵押、担保、外资银行等参与较少,但是低收入群体金融供给仍然不足,无法满足各个层次金融市场的需求。
四是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资金来源紧张。由于我国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存款,只能依靠自有资金发放贷款,随着小额信贷的不断开展,市场竞争加剧,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润空间逐渐缩小,由于缺乏有效的资金来源,发展前景堪忧。
普惠金融体系的构建对我国解决经济发展问题,建成小康社会意义重大。为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普惠金融体系,提出如下几条政策建议:
一是完善法律法规和监管系统,为普惠金融发展营造良好的宏观环境。
二是进一步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个人和企业信用征信系统。
三是引导多种资金渠道的共同参与,根据地区特色发展普惠金融模式,构建多层次普惠金融体系。
四是拓宽小额信贷资金来源,促进长效、可持续发展。同时合理引导民间资金参与小额信贷业务,鼓励民间融资机构加入到普惠金融体系中来。
五是在现有政策基础上,坚定不移地推动小额信贷和普惠金融的发展,并适当放宽小额贷款机构的市场准入,本着全面覆盖、布局合理的原则,通过一定程度的市场竞争机制,建立市场退出机制,淘汰一部分无法适应市场环境的金融企业,保证小贷机构整体经营的可持续性,不断扩展辐射范围、提高普惠金融服务的质量。